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
根据《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139号)、《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办法》(苏劳社险[1998]26号)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参保人员社会保障号码(身份证号码)及有关档案材料,为每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建立一个终身不变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是职工在符合国家规定办理退休手续时计算个人账户养老金的主要依据。职工缴费年限越长,缴费基数越高,其个人账户储存额就越多,退休时领取的养老金就越高。
根据《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劳办发[1997]116号)规定,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管理分为账户建立、账户记账、账户转移、账户支付和账户继承等几个环节。
一、个人账户的建账
(一)建账时间
我省从1996年1月1日起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我市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从1996年1月1日起实行并记载。1996年1月以前工作并参保的人员,从1996年1月起建立个人账户,之后参保的人员,从参保当月起建立个人账户。
(二)账户内容
个人账户内容包括:姓名、性别、社会保障号码、参加工作时间、视同缴费年限、个人首次缴费时间、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个人当年缴费工资基数、上结息期末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和其中个人缴费累计储存额、本结息期缴费月数、本结息期个人账户储存额和其中个人缴费的本金、本结息期个人账户利息、本结息期末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和其中个人缴费储存额等。
二、个人账户记账
(一)个人账户储存额包括:
1、个人账户划转本金
(1)参保人员本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2)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照职工本人缴费基数一定比例划转计入个人账户部分。
上述两项合计,1996年1月1日至1998年6月30日期间为参保人员缴费基数的12%;1998年7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为参保人员缴费基数的11%。
自2006年7月1日起,个人账户划转比例由11%调整为8%,参保人员按本人缴费基数8%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全部记入个人账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全部纳入社会统筹基金,不再记入个人账户。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个人缴费基数的8%记载。
2、个人账户划转部分的利息:个人账户划转本金按照基本养老保险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个人账户利息
1、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储存额按省劳动保障部门每年5月1日公布的基本养老保险利率及月积数法按年结息。基本养老保险利率根据人民银行公布的城乡居民1年期居民定期存款利息,并参考全省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确定。
历年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利率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