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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答复公众咨询问题(三)


1、问:我准备将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关系由湖北省宜昌市转入南京市管理,需办理哪些手续及条件?

答:根据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转移政策的通知》(劳社厅发 [1999]22 号)文件规定, 职工跨统筹范围流动时,除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档案外,还应按规定转移职工个人帐户基金。 您可到湖北省宜昌市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转移手续,并 告之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的开户行及账号,以便及时办理基金转移。 然后持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表到南京市社保中心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手续,办理接续的具体要求,请拨打电话 025-12333 查询。

2、问:我原先是集体企业工人,女, 93年企业下马后自己一直在外自谋职业,没参加过养老保险,今年54岁了,我是否还可以参加自由职业者的养老保险?是否可以补交养老保险费?谢谢。

答:1、93年前,您原来所在的企业应按照原省劳动厅(苏劳险[1997]27号)文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2、93年后,您一直在外自谋职业,没参加过养老保险。关于自由职业者参保缴费问题,国家和省至今无统一规定,您可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咨询。

3、问 : 如果公司无力按照国家规定给我缴纳养老保险。我自已承担其中的 50% ,公司也承担 50% ,那么计入我个人帐户内的是我缴纳的,还是只能按照国家规定计入?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 [1997]26 号)文件精神,按本人缴费工资的 11% 的数额为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帐户,其余部分从企业缴费中划入。您所反映的问题,在《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实施办法》中规定,企业和职工足额缴费的,按照职工本人缴费工资的 11% 记入个人帐户。

4、问:我是南京城镇户口,现在苏州工作,单位为我缴纳的养老保险,在我离职后,如果我找不到接受单位,这笔养老保险会怎样处理呢?

           另单位给我缴纳的养老保险有六十几块钱,况且每个月都一样,而和我工资差不多的其他人,有的才二十几元,这是什么原因呢 ?

还有就是单位给我的工资表上只显示缴纳了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其他没有,是不是没给我缴呢,我如何查询呢?

     答: 1、企业和职工个人双方自愿解除劳动关系,根据《江苏省社会保险征缴条例》第二章征缴管理第十一条和《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第三章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第十八条规定,办理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或封存手续。

              2、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39号)第二章养老保险费的征集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办法》(苏劳社险[1998]26号)等文件规定,职工以全年工资收入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缴款方式为:企业代扣代缴。企业应按时足额为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工伤、失业、生育保险是否参加,请到当地保险经办机构查询 。


   稿件来源:省劳动就业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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