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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玲:制定政策和法律法规 促进职业中介机构发展


安徽省劳动保障厅副厅长   陈晓玲

尊敬的各位来宾、各位朋友:

  大家好!中国就业促进会在无锡召开的“促进职业中介机构发展国际研讨会”很有必要,它既是对我国职业中介机构发展历程的回顾和总结,也是进一步拓宽视野,借鉴国际经验,促进中国职业中介机构健康发展的一个极好平台。对此,我们非常感谢中国就业促进会为我们提供了这一难得的学习机会。下面我就安徽省在制定职业中介机构政策和法律方面的做法向大家作一汇报:

  一、制定职业中介机构政策和法律的基本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发展和规范劳动力市场,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就业,我省在1995年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十次会议上通过了《安徽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下称《条例》)。并于1996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省在全国较早出台的有关职业中介机构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受到了原劳动部的充分肯定。

  《条例》共分六章三十七条,包括总则、职业介绍、择业求职、招用人员和法律责任等。

  在指导思想上,《条例》不仅要求解决好当时劳动力市场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更注重建立职业中介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不仅明确了建立市场机制促进就业的方向,也明确了政府在促进职业介绍机构发展中的重要管理职责。

  《条例》将“职业介绍”单列一章,内容包括:职业介绍机构的分类;设立职业介绍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职业介绍实行行政许可制度;职业介绍机构可以从事的业务;职业介绍收费项目和标准;职业介绍机构禁止的行为;职业介绍内容公示;职业介绍机构年审;设立境外就业中介服务的规定等内容。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入发展,下岗失业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再就业问题日益突出。新的就业形势对劳动力市场的发展提出了诸多新要求。2001年11月,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对《安徽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作了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修改后的《条例》共分七章四十九条,涵盖了求职就业、招用人员、职业介绍、公共就业服务和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

  《条例》修改的主要内容体现在三方面:

  一是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推动就业工作,把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作为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体现了党和政府对社会特殊困难群体的关心和重视。

  《条例》修改时增加了“公共就业服务”这一章和有关内容。这在全国来说,也是为数不多的将“公共就业服务”列为法律条款的省份之一。

  二是规范用人单位招聘行为,不允许用人单位向求职者提供虚假信息,收取保证金、押金,不签劳动合同,不缴纳社会保险等违法行为。

  修改后《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办理用工备案手续,通过媒体发布招用人员信息必须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批准;规定用人单位录用人员后,应当依法与被录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并详细规定了试用期限。

  三是突出规范职业介绍行为,打击非法职业介绍活动,保护用人单位和求职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内容。

  《条例》修改时结合我省实际,将职业介绍机构分为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和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确立了非营利性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法律地位,也为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的健康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修改后的《条例》还列举了职业介绍机构禁止性行为,规定了对职业介绍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的措施条款。

  二、《安徽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出台后取得的主要成效

  《安徽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的出台,为我省职业中介机构管理逐渐迈向法制化的轨道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在此后的几年中,安徽省职业中介机构得到健康、有序的发展,成效显著。

  从机构的发展来看:在1995年——2000年期间,我省组织、团体兴办职业介绍机构从119个增加到544个;公民个人设立的职业介绍机构从72个增加到228个。在2000-2006年期间,我省公民个人兴办的职业介绍机构从228个增加到494个,职业中介机构进入了快速发展的阶段。

  从促进就业的实际效果来看:我省的职业中介机构充分发挥了市场配置人力资源的积极作用,扩大了就业,促进了劳动力的有序流动。自1996年起,我省通过职业中介机构的就业服务实现就业人数逐年攀升,从1996年的34.5万,到2007年的136万,就业人数11年增加了3.9倍。

  从加强职业中介机构的监管看:我省各级劳动监察机构,根据《条例》规定近年来连续开展清理整顿非法职业中介机构的专项行动,进一步保护了广大求职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2006年我省检查各类职业中介机构2932所,其中吊销违规职业中介许可证62户;2007年检查各类职业中介机构2966所,吊销违规职业中介许可证79户;2008年检查各类职业中介机构1863所,吊销违规职业中介机构许可证26户。

  我省通过一手抓发展,一手抓监管,进一步规范了职业中介机构的行为,既保证了职业中介机构有法可依,也强化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理职业中介机构的执法手段。

  三、进一步完善促进职业中介机构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已经相继实施。这些法律的实施,对促进就业、调整劳动关系等都具有划时代的意义。为了适应就业形势的需要,我省已经根据上述三部法律,结合我省实际,拟定了《安徽省职业中介机构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职业中介行为,维护人力资源市场秩序,大力促进就业再就业。《安徽省职业中介机构管理办法》对开办职业中介机构应具备的条件、申领《职业介绍许可证》的方法、业务范围、被禁止的行为、年审、民办职业中介机构信用等级的评定以及对职业中介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等方面作出更加明确具体的规定。

  各位来宾,各位朋友,我们愿意借这次会议的机会,认真学习国际、国内的先进经验,努力使安徽省的职业中介机构得到更加健康有序的发展,让各类职业中介机构在促进我省就业工作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谢谢大家!


   稿件来源:厅就业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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