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将于今年5月1日开始施行,这部法律之所以备受瞩目,主要是因为它关系着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如果说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是处理劳动争议的终极途径的话,那么,调解则是化解劳动争议的第一防线。
据原劳动保障部统计,2006年,我国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44.7万件。其中,案前调解13万件。也就是说,劳动争议案件通过调解解决的仅占29%左右。其实,在很多情况下,劳动争议案件根本没有必要进入仲裁程序,在调解环节通过宣传政策、法律、规章制度和说服教育,在分清是非和民主协商的基础上,达成和解协议,就能及时解决很多劳动争议。
这点也得到不少专家的认同。中国人民大学的关怀教授认为,在劳动争议处理中必须强调调解这种更简单、有效的解决方式,以利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事实上,在劳动争议中,如果对簿公堂,即便职工胜诉,随之而来的往往是劳动关系的终止。因此,更多地采用调解方式解决劳动争议,更有利于继续双方的劳动关系。
为了充分发挥调解的作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在有关仲裁程序的四十二条明确规定, “仲裁庭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而且在该法律的第二章专门规定了调解程序,突出了调解的作用,意在引导当事人双方更多地通过协商和调解解决劳动争议,减少对抗,节约仲裁资源和诉讼资源。
调解作为化解劳动争议的第一道防线,要求提高调解协议的效力。以往,调解形成的协议约束力不强,是很多当事人不愿意进行调解的关键所在。现在,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四条规定,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还明确, “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还特别规定,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这样,调解的法律效力得到了明确,必能极大地增强当事人选择调解解决劳动争议的信心。
筑好调解这道防线,还必须充实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现在,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不仅保留了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还增加了两类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即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和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真正发挥好调解的作用,应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基层专业调解员队伍。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对调解员的要求十分明确,调解员应当由公道正派、联系群众、热心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的成年公民担任。一支高素质的基层专业调解员队伍的诞生必将极大地提高调解的成功率,最大限度地把劳动争议解决在基层,对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大有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