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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经济的全球化和我国经济体制的转轨,就业形式越来越多样化,劳动关系日益复杂,劳动争议案件数量急剧攀升。在这个大背景下,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于去年12月底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上通过并颁布,今年5月1日正式实施。这标志着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上升为国家意志。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通过完善劳动争议处理方式和程序,为公正及时地处理劳动争议,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提供了保障,为劳动关系的和谐提供了法律支持。因此,全面认识该法律颁布实施的意义至为重要。

    纵观整个劳动法律体系,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颁布实施,进一步完善了这个体系,同时,本法对适用范围作出了与 《劳动合同法》一致的规定。它成为在继承现行劳动争议处理基本法律制度的基础上,认识和处理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内我国劳动关系及劳动争议的法律武器。

    就法律本身而言,作为程序法,它对劳动争议处理的适用范围、基本程序、组织机构以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的时效和期限等方面作出了一系列新的规定。用人单位、劳动者、基层仲裁机构、劳动关系协调均囊括其中。

    为了加强对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特别是对劳动者的保护,法律将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因订立、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等都纳入了劳动争议处理渠道。从这个角度看,法律调整的范围进一步扩大。

    为了便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维权,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延长了申请仲裁时效并且缩短了劳动争议仲裁审理时限。举证责任不再单方承担,产生争议的双方均有责任,对以往制度作出了改进。同时,部分案件实行了仲裁终局。法律规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免费,这也是本法一个非常引人注目的亮点。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健全完备的实施机构对于法律的执行不可或缺。为此,法律明确了实施机构,还对机构健全提出了新的要求。诸如,将推进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实体化建设,实现办案职能和行政职能相分离。同时对仲裁委员会的具体职责,以及仲裁员的任职条件也提出了相应的要求。

    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需要将部分劳动争议解决在基层或者其萌芽阶段。这就需要有关部门做好劳动关系协调的前期工作。比如,指导各类调解组织不断完善劳动争议调解程序和工作制度,比如,逐步实现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在维持 “一调一裁两审”基本程序的同时,加大了劳动争议的协商和调解条款,这样做不仅可以缩短处理周期,减少劳动者的维权成本,而且扩大了劳动争议当事人司法救济的渠道,并且畅通了仲裁与诉讼的衔接,进而有利于形成流畅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即将实施,我们应该认真学习领会,加深认识,做好准备,以便积极、正确应对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稿件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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