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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年第54期

苏州市制定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试行办法

  近日,苏州市政府发出《关于印发苏州市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试行办法的通知》,在全省率先推出工资支付应急保障机制,以有效预防和妥善解决用人单位拖欠职工工资问题。
  《试行办法》规定,自今年10月1日起,除建筑行业外,近两年内发生过拖欠工资行为的、工会组织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认为应预存工资支付保证金的、其他应当预存工资支付保证金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应当预存工资支付保证金。预存工资支付保证金以协议签订当月的苏州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2倍为人均预存标准,按用工总人数确定预存额度。用工总人数在300人以上,不满500人的用人单位,预存额度可减存25%;用工总人数在500人以上的用人单位,预存额度可减存50%。未发生过拖欠工资行为、一次性预存工资保证金确有困难的用人单位,可按预存额度的10%~20%逐月预存。《试行办法》同时规定了相应的退出机制。用人单位符合以下条件,可以申请退还预存的工资支付保证金:一是获得银行保函或保险公司、担保公司担保的;二是连续两年获得“A级劳动保障信誉等级单位”或“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称号的;三是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并已遣散职工的;四是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并已遣散职工的。
  《试行办法》要求,各相关部门要通力合作,确保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顺利推进。各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的推进工作,应当建立相应的情况通报制度。基层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的指导、管理,具体负责预存工资支付保证金用人单位的认定、额度的核定以及工资支付保证金使用审查等工作。总工会作为职工方代表,具体负责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管理保证金专户、建立台账,定期通报专户相关情况,及时支付被拖欠工资以及帮助职工依法维权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工资支付保证金运行的监督管理,审计部门负责审计监督。指定银行负责账户日常管理,明确专人负责,定期反馈工资支付保证金账户情况。(根据苏州劳动保障局提供材料整理)


   稿件来源:厅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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