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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在全省劳动保障系统开展县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监测统计工作的通知

苏劳社[2006]64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厅有关处(室)、单位:

    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统计局等部门〈关于开展以县为单位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监测统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苏办[2006]25号)要求,决定在全省劳动保障系统开展县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监测的劳动保障指标统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小康监测统计工作的重要性

    对县(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开展监测统计,既是用具体的指标数据量化跟踪小康进程,推动全面小康建设,也是对各县(市)党委、政府落实科学发展观工作的引导和检查。各地及省厅各相关部门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严谨的工作作风,恪守求真务实原则,搞准“源头”数据,真实反映县级全面小康进程。

    二、明确职责,切实加强对小康监测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

    县级全面小康进程监测统计指标分四大类18项25条,劳动保障部门的分工为:
    1、 城镇登记失业率;
    2、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失业三大保险各自覆盖面
    3、 技工学校招生数

    县级全面小康监测数据的收集必须严格按照江苏省统计局制定的《江苏省县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监测统计报表制度》执行。各县(市)为满足县级全面小康进程监测工作需要开展的相关调查,必须严格执行全省统一的制度方法。县级全面小康监测范围原则上为全省52个县(市)。全省全面小康监测统计数据以省统计局、省发改委、省委研究室三部门联合发布的年度县级全面小康进程监测统计报告为准.

    县级全面小康监测工作在我省刚刚起步,也是劳动保障部门的一项新的工作。针对县级劳动保障部门统计基础相对薄弱的实际情况,各地要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机制,充实专门统计工作人员,保证相应工作经费,确保劳动保障各项小康指标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三、统一口径,明确小康监测统计指标及含义

    1、城镇登记失业率:指期末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占城镇从业人员总数与实有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之和的比重。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指有非农业户口,在劳动年龄(16周岁至退休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无业而要求就业,并在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失业登记的人员。不包括:
    (1)正在就读的学生和等待就学的人员;
    (2)已经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虽未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但已经办理了退休(含离休)、退职手续的人员;
    (3)其他不符合失业定义的人员。
    城镇登记失业率计算公式如下:
    城镇登记失业率=期末城镇实有登记失业人员/(期末城镇从业人员总数+期末城镇实有登记失业人员)×100%

    2、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失业三大保险各自覆盖面,指三大保险各自人数占应参保部人数的比重。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国企业驻江苏机构)、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聘用的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国企业驻江苏机构)、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城镇职工失业保险覆盖范围: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国企业驻江苏机构)、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国家机关及其聘用的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四、认真审核,及时准确上报小康监测统计数据

    各市负责组织各县(市)、区的相关统计和审核,并于次年1月底前将劳动保障小康监测统计数据分别汇总后分条线上报到省厅相关单位,省厅相关单位审核后于2月10日前报送厅规划财务和基金监督处。

附件:江苏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统计指标体系及目标值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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