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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人员


1、哪些单位应当参加失业保险?
答:根据《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及其职工,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国家机关及其编制外聘用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

2、失业保险如何缴纳?
答:按照《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
    单位工资总额按照国家有关工资政策予以认定其构成和计算方式。它是指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本人工资是指由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或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等,不包括其他来源的收入。

3、具备什么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答:按照《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①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②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③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4、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指哪些人员?
答:根据《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下列人员:
(1)终止劳动合同的;
(2)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5)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5、失业人员在什么情况下须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
答:按照《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重新就业的;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7)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6、申领失业保险金的程序是什么?
答:按照《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失业后,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失业保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失业人员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单证,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

7、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出示的证明材料有哪些?
答:根据《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表》,并出示下列证明材料:
(1)本人身份证明;
(2)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
(3)失业登记及求职证明;
(4)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8、如何确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
答:按照省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缴费每满1年(以《就业登记证》记载为准)享受2个月,但最长领取期限不超过24个月。
   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实行失业保险制度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视同缴纳失业保险费年限。

9、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能否从失业保险基金中给予一定补偿?
答:按照《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的规定,对其家属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10、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如何享受医疗补助?
答:按照省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门诊医疗费,按其失业保险金标准的10%,按月发给个人包干使用;在统筹地区劳动部门指定医院住院医疗,按所发生医疗费用的50%左右核报,但最高不得超过其应享受失业保险金的4倍,具体补助标准由各统筹地区自行确定。计划外生育或因参与打架斗殴等违法活动致病致残的,不得享受医疗补助。

11、非本地户籍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如何转移?
答:根据《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对非本地户籍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转移问题的意见》,非本地户籍的职工失业后,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失业保险统筹地区的实施办法,确定其享受期限和待遇标准,并由职工自主选择在参保地或回户籍所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对回户籍所在地的,由参保地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将其失业保险关系转至本人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所需资金随失业保险关系一并划转;同时,应通知失业人员到户籍所在地申领失业保险金。户籍所在地的劳动就业管理机构负责代为发放失业保险待遇,并提供相应的再就业服务。

12、非本地户籍的职工失业后,转回户口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需划转的失业保险待遇资金如何计算?
答:根据《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对非本地户籍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转移问题的意见》,非本地户籍的职工失业后,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失业保险统筹地区的实施办法,确定其享受期限和待遇标准,需划转的失业保险待遇包括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医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按其应享受失业保险金总额的1/2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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