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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养直系亲属


参加养老保险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

1、职工死亡后其供养直系亲属如何确定?
答: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是指职工死亡前已认定且死亡当时仍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 死亡退休人员的供养直系亲属,是指职工退休前已认定且死亡当时仍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

2、死亡参保人员的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标准是多少?
答:根据我省有关规定,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的标准为:供养城镇户口直系亲属1 人的,按计发基数的20%发给;供养2 人的,按30%发给;供养3 人及3 人以上的,按40%发给。计发基数由省劳动保障厅根据各地情况不定期公布。具体标准可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咨询。

3、企业如何申报死亡职工、离退休人员有关待遇和供养直系亲属待遇?
答:《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企业死亡职工、离退休人员有关待遇和供养直系亲属待遇申报工作的通知》(苏劳社险[2001]7号)对于企业申报死亡职工、离退休人员有关待遇和供养直系亲属待遇工作进行了强调和规范,要求:
    (1)企业申报死亡职工、离退休人员有关待遇和供养直系亲属待遇,需如实填报《江苏省企业职工、离退休人员死亡待遇审批表》,并附带死亡人员家庭户口簿、死亡或火化证明、死亡人员档案、《职工劳动保险卡》(供养直系亲属认定记录)。在职人员死亡,须另带《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缴费工资记录。
    (2)目前尚未建立《职工劳动保险卡》制度的企业,要按照省有关规定要求,确定现有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直系亲属的供养关系,并及时进行建卡、登记工作。从2001年7月1日起,原未建立《职工劳动保险卡》制度的企业申报《江苏省企业职工、离退休人员死亡待遇审批表》时,如不附带《职工劳动保险卡》及相关资料,将不予以核定有关待遇。
    (3)受理企业申报死亡职工、离退休人员有关待遇和供养直系亲属待遇的时间,为每月1至15日(不含节假日)。逾期申报,将延期到次月办理;跨季度申报的,从实际申报季度起纳入结算。

4、现列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人员供养直系亲属的供养条件有哪些?
答:根据《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及供养直系亲属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劳社险[2004]2号)和《关于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苏劳社险[2004]2号文件的补充通知》(苏劳社险[2004]13号)的规定,具备供养条件的人员,是指依靠死亡人员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配偶或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3)子女未满18周岁的;
    (4)父母均已死亡且父母无兄弟姐妹,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5)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6)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7)苏劳社险[2004]2号文件实施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人员的配偶在其办理退休手续时也应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死亡人员供养直系亲属的劳动能力鉴定,由死亡人员生前参保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负责。

5、离退休人员办理离退休手续时,其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离退休人员死亡后,能否列为死者的供养直系亲属?
答:不一定可以。
    根据《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及供养直系亲属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劳社险[2004]2号)和《关于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苏劳社险[2004]2号文件的补充通知》(苏劳社险[2004]13号)的规定,列为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及供养直系亲属的年龄条件为:2003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离退休人员在2004年1月1日后去世的,其配偶在办理离退休手续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且在离退休人员死亡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或者2004年1月1日后死亡的在办理离退休手续时,其配偶年龄必须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要列为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及供养直系亲属,在满足年龄条件的同时,还必须满足苏劳社险[2004]2号和苏劳社险[2004]13号规定的其他条件。
比如:假如其配偶从事过有报酬的工作,或享受养老金,即使符合年龄条件,也不可列为死者的供养直系亲属。

参加工伤保险的供养亲属

1、哪些人员可以申请因工死亡供养亲属抚恤金?
答: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3)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4)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5)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6)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7)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2、职工因工死亡后,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标准是多少?
答: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3、领取因工死亡抚恤金人员有哪些情况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
答:领取抚恤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
  (1)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就业或参军的;
  (3)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4)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5)死亡的

4、领取抚恤金人员被判刑期间能否领取抚恤金?
答:领取抚恤金的人员,在被判刑收监执行期间,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刑满释放仍符合领取抚恤金资格的,按规定的标准享受抚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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