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女职工享受哪些生育保险待遇?
答:(1)生育津贴。产假期间本人原工资照发,生育保险基金以生育津贴形式对企业或女职工予以补偿。
(2)生育医疗费用。女职工怀孕后,在规定的医疗、保健机构就诊,因生育或者流产所需符合规定项目和标准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普通病房住院费和医药费等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3)女职工在产假期间,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产假之后的医疗费由医疗保险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4)一次性营养补助费。对符合享受90天及90天以上产假的女职工,由生育保险基金发给不低于职工年平均工资2%的一次性营养补助费。
(5)计划生育手术费。职工因实行计划生育需要,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2、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其配偶未参加生育保险,如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答:对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其配偶未列入职工生育保险范围,不能享受生育有关待遇的,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时,按照当地规定的生育医疗费标准的50%由生育保险基金给予一次性补偿。
3、女职工如果不在参保地生育,发生的生育费用怎么报销?
答:女职工不在参保地分娩的,一般应提前报参保地劳动保障部门经办机构备案,选择分娩地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生育费用后由单位持相关材料在参保地报销。情况特殊的应由单位出具相关证明,报当地经办机构审核。
4、女职工生育后报销需带哪些材料?
答: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生育或者流产后,由本人或者委托所在单位凭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生育证》、《独生子女证》或者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证明,以及规定的生育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婴儿死亡医学证明或者流产医学证明以及医疗费用单据等材料,经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后,到经办机构报销费用。
5、女职工在失业期间是否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答:原在企业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失业后,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时,生育医疗费和一次性营养补助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6、女职工参加生育保险后,因生育引起的并发症发生的医疗费用如何支付?
答: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保险工作指导意见》(苏劳社医[2006]5号)明确规定,女职工参加生育保险后,因本生育而引起的合并症、并发症,生育后3个月以内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