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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衔接和参保激励机制


    近日,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推进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意见》,提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大重病救助、惠民医疗政策、商业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衔接措施,引导和鼓励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主要做法是: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大重病救助衔接。原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后,对其中患大重病人员的个人负担部分,由民政部门按城乡困难居民大重病救助办法予以补助。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惠民医疗政策衔接。原享受惠民医院、慈善门诊减免政策待遇的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后,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中的惠民医院、慈善门诊就医,可继续享受相应减免政策待遇。其医疗费用先按惠民医院和慈善门诊的有关规定结算,再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结算。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商业医疗保险衔接。已参加商业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可同时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待遇。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衔接。凡属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人员,现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最迟于2009年按规定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五、建立居民医保缴费年限与待遇水平挂钩机制。城镇居民参保缴费第一年,其住院、门诊大病和门诊医疗费用基金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8万元,连续缴费每增加1年最高支付限额增加1万元,最高可增加到15万元,中断缴费的再次参保从第一年重新计算。

(南京市劳动保障局)


   稿件来源:省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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