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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机关公费医疗零星医药费报销有关规定及办理程序


    一、报销范围

    享受和参加省级机关公费医疗的保障对象,有下列情况之一所发生的在规定报销范围内的医药费,由单位专管员统一到省医保中心办理医药费报销:
    1、异地安置、定居及在外地工作人员的医药费;
    2、因出差或按规定探亲期间急诊在南京以外地区住院的医药费;
    3、经三级医院转诊到南京市区内专科医院就诊的医药费;
4、经三级医院转诊并经省医保中心批准转到南京以外地区就诊的医药费。

    二、政策规定
    1、省级机关公费医疗药品报销范围,执行《江苏省公费医疗药品报销范围》(苏卫健[1998]6号、苏财社[1998]52号)(第三版)。
    2、省级机关公费医疗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执行《江苏省公费医疗管理实施细则》(苏卫健[90]2号、苏财行[90]31号)的有关规定。

    三、办理程序
    (一)须提供以下资料
    1、异地安置、定居及在外地工作人员门诊医药费报销须提供病历、医药费发票、处方;住院医药费报销须提供医药费发票、住院费用明细清单、出院小结。
    2、出差、探亲期间的医药费须属于急诊,报销时须提供医药费发票(盖急诊章)、病历、处方、住院费用明细清单、出院小结等材料。
    3、因病情需要转专科医院就诊的,除办理三级医院转诊证明外,门诊医药费报销须提供发票、转诊证明、处方;住院医药费报销须提供医药费 发票、转诊证明、住院费用明细清单、出院小结。
    4、因病情需要转外地医院就诊,必须有三级医院转诊证明,单位出具书面申请报告,经医保中心批准以后方可到外地就医,报告必须写明治疗的具体项目、预计费用等。
    (二)报销程序
    1、单位专管员填写好医药费报销汇总表,并有单位公章和负责人签字,然后将报销汇总表和有关资料送到医保中心服务部审核。
    2、服务部审核后,将报销资料报送医保中心主任审批。
    3、报销资料送到基金科复核,单位专管员将零星医药费报销汇总表带回。
    4、基金科每月汇总,一次性拨付到各单位。


   稿件来源:省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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