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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人员


    对投入使用的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备与配套设施进行经营性管理并向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提供多方面、综合有偿服务的人员。

    申报条件:

    物业管理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1)在本职业连续工作1年以上,经本职业物业管理员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在本职业连续工作2年以上。(3)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毕业证书。

    助理物业管理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1)取得本职业物业管理员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经本职业助理物业管理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2)取得本职业物业管理员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3)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毕业证书。

    物业管理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1)取得本职业助理物业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本职业物业管理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2)取得本职业助理物业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3)具有大专学历,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8年以上,经本职业物业管理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4)具有本科学历,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经本职业物业管理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考试类型

考试时间

考试形式

等级

全国统考

11171118

笔试,技能部分观看录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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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稿件来源: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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