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
普通技工学校设立审批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受理部门:培训处
办事流程:
(1)申办单位向所在地省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部、省行业主管部门提交申办报告。省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2)审核机构接到经初审的申办报告后60日内组织专家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报分管厅领导审批。
(3)对符合办学条件的,在网上公示7天后无异议的,作出批准设置的书面批复;对基本符合办学条件的,作出批准筹建(筹建期不超过三年)的书面批复,并书面告知说明理由。对不符合条件的,决定不予批准,并退回申办材料。
(4)决定作出后,依法送达申办人。
职权流程图:

提交材料清单:
(1)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4)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5)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收费标准:无
办事时间: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内
办事时限: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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