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
申办国家重点技工学校评估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受理部门:培训处
办事流程:
(1)申办单位向所在地省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部、省行业主管部门提交申办报告。省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2)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接到申办报告后,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委托组织评估工作组,根据评估细则对申报学校进行评估,并于每年11月底前将评估后达950分及以上学校的有关申报评估材料,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职权流程图:

提交材料清单:
(1)学校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学校基本情况,创建国家重点技工学校所作的工作。
(2)省辖市劳动保障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申请报告。内容主要包括:省辖市劳动保障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对学校的评估意见。
收费标准:无
办事时间: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内
办事时限:
材料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