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
设立技师学院评审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受理部门:
培训处
办事流程:
(1)设立技师学院由所在地省辖市人民政府或主管厅局向省政府提出申请。
(2)省劳动保障部门受省政府委托对申报学校的相关文件进行审查,并组织专家进行评估,提出评估报告,报省政府。
(3)评估合格的,由省政府批准设置,并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备案。
职权流程图:

提交材料清单:
(1)申办报告、可行性论证报告及论证专家名单;
(2)对照设置标准的自评报告;
(3)正常办学经费来源和数量及相应证明文件;
(4)学校今后五年发展规划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收费标准 : 无
办事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内
办事时限:
材料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