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
筹备设立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十二条:申请设立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受理部门:
培训处
办事流程:
(1)申请筹备设立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由中方教育机构向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交《中外合作办学条例》规定的相关文件。
(2)审批机构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提交材料项目齐全符合要求的,决定予以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材料不全的,告知补正材料。
(3)申请受理后,审批机构在3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评审,提出意见,报分管厅领导审批。
(4)决定批准筹备设立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由审批机关在10个工作日内发给批准决定书;不予批准的,应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5)决定作出后依法送达申请人。
职权流程图:

提交材料清单:
(1)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中外合作办学者、拟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名称、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合作协议,内容应当包括:合作期限、争议解决办法等;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办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5)不低于中外合作办学者资金投入15%的启动资金到位证明。
收费标准: 无
办事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内
办事时限: 45个工作日
材料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