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
正式设立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十二条:申请设立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受理部门:
培训处
办事流程:
(1)申请正式设立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由中方教育机构向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提交《中外合作办学条例》规定的相关文件。
(2)审批机构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提交材料项目齐全、符合要求的,决定予以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材料不全的,告知补正材料。
(3)申请受理后,审批机构在60日内组织专家委员会评审,提出评审意见,报分管厅领导审批。
(4)评审结束后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决定批准正式设立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发给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编号的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5)决定作出后依法送达申请人。
职权流程图:

提交材料清单:
完成筹备设立申请正式设立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正式设立申请书;
(2)筹备设立批准书;
(3)筹备设立情况报告;
(4)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章程,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5)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6)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直接申请正式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正式设立申请书;
(2)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章程,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3)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4)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5)合作协议,内容应当包括:合作期限、争议解决办法等;
(6)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7)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办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收费标准: 无
办事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内
办事时限: 3个月
材料下载: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