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
设立中外合资(合作)职业介绍机构审批
二、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设立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外经贸行政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的审批、登记、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应当经省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外经贸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外经贸行政部门)批准
三、办事指南:
受理部门:省劳动保障厅就业处
办事流程:省外经部门转送—审批
办事时限:15日内
受理地址: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内。北京西路16号苏兴大厦312室
收费标准:无
联系方式:025-832760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