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
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批准
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九条: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过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
《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第三条第三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综合管理本地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审查批准各类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和站(所)。
《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第十条第三款:申请建立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的单位,根据上述条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具体规定,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由其发给《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明确鉴定的工种(专业)范围、等级和类别,同时授予统一的职业技能鉴定站(所)标牌。
三、办事指南:
受理部门:省劳动保障厅培训处
办事流程:咨询——申报——受理——评估——审批
办事时限:180天内
受理地址:全年厅培训处
收费标准:无
联系方式:025-83276048
四、表格下载:
江苏省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