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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审批


    一、事项: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审批

    二、依据: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 (国务院令第66号)第八条:开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经同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后始得经营。

    前款所称审批机关批准是指:

    (一)有主办或者扶持单位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经主办或者扶持单位的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由同级劳动部门认定其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性质;

    (二)待业人员自筹资金开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由当地县(区)以上劳动部门批准。

    三、办事指南:

    受理部门:省劳动就业管理中心

    办事流程:受理→审核→核准→发证

    受理地址:时间: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       地址:南京市鼓楼街五号华阳大厦205室

    联系方式:025-83312334

    四、表格下载:

    1、《江苏省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认定申请表》

    2、《江苏省服务型、商贸型企业认定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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