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
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在内地就业证审批
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 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要求回国工作的,应当向中国劳动、人事部门或者聘请、雇用单位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回国定居或者回国工作抵达目的地后,应当在30天内凭回国定居证明或者经中国劳动、人事部门核准的聘请、雇用证明到当地公安局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三、办事指南:
受理部门:市劳动保障部门初审、省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发证
办事流程:
1、用人单位携带材料向所在的地(市)级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进行初步审核;
⑴填写正确的《华侨就业申请表》二份;
⑵单位申请书;
⑶营业执照、注册证或登记证,验资报告,外商投资企业还需提供批准证书;
⑷用人单位与被聘华侨签订的《劳动合同》(属境外单位派遣且劳动报酬等由境外支付,以及涉外项目中的技术人员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应由境外派遣单位出具相应的证明材料,并注明聘雇期限,如劳动合同或相应的证明材料是外文的,需同时提供中文翻译件,翻译件由用人单位盖章);
⑸华侨的履历证明(含最终学历和完整的经历,须中文打印,用人单位盖章,如履历证明是外文的,需同时提供中文翻译件,翻译件由用人单位盖章);
⑹本人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及定居国永久居留许可;
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或确认的健康证明;
⑻临时住宿登记表;
⑼近期二寸证件照片三张(其中二张贴在表格上,一张制作就业证)。
2、初步审核通过后,用人单位携带材料,向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颁发《华侨人员就业证》。
办事时限:无
收费标准:50元/人.月
四、表格下载:
华侨就业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