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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行政许可事项表


    1、开办职业介绍机构或兼办职业介绍业务许可

    2、设立中外合资(合作)职业介绍机构审批

    3、外国人入境就业许可

    4、技工学校设立审批

    5、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的审批

    6、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批准

    7、职业资格证书核发

    8、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审批

    9、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在内地就业证审批

    10、设立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审批

序号

行政许可项目

依据

许可依据及条款内容

1

开办职业介绍机构或兼办职业介绍业务许可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部门规章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江苏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开办职业介绍机构或者兼办职业介绍业务,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领取职业介绍许可证,并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职业介绍实行行政许可制度。开办职业介绍机构或其他机构开展职业介绍活动,须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2

设立中外合资(合作)职业介绍机构审批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设立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外经贸行政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的审批、登记、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应当经省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外经贸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外经贸行政部门)批准……

3

外国人入境就业许可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五条: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须为该外国人申请就业许可,经获准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后方可聘用。

第十二条: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后,用人单位应持申请表到本单位所在地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或其授权的地市级劳动行政部门办理核准手续。

4

技工学校设立审批

行政法规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5

 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的审批 

法 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6

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批准 

法律

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九条: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过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

《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第三条第三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综合管理本地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审查批准各类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和站(所)。

 《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第十条第三款:申请建立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的单位,根据上述条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具体规定,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由其发给《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明确鉴定的工种(专业)范围、等级和类别,同时授予统一的职业技能鉴定站(所)标牌。

7

职业资格证书核发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

第六十九条 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过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

 

8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审批

行政法规

规章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66号)第八条:开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经同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后始得经营。

前款所称审批机关批准是指:

    (一)有主办或者扶持单位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经主办或者扶持单位的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由同级劳动部门认定其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性质;

    (二)待业人员自筹资金开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由当地县(区)以上劳动部门批准。

9

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在内地就业证审批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 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要求回国工作的,应当向中国劳动、人事部门或者聘请、雇用单位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回国定居或者回国工作抵达目的地后,应当在30天内凭回国定居证明或者经中国劳动、人事部门核准的聘请、雇用证明到当地公安局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10

设立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审批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十二条:申请设立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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