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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全省劳动保障工作目标考核暂行办法


    为了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劳动保障部的工作部署,引导各地围绕全省劳动保障事业发展的总体目标和工作重点狠抓落实,鼓励和推动各地开拓创新,实干兴业,全面完成年度工作任务,提升整体工作水平,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考核内容

    围绕省委、省政府和劳动保障部的部署要求,按照“五个充分”的总体目标和省厅年度工作安排,着重对就业、保障、维权及基础性工作等四个方面进行考核,具体考核指标体系根据年度工作的目标和重点确定。

    三、考核办法

    对各项考核指标进行量化计分。省厅年初制发年度劳动保障工作主要目标责任考评表,确定考核项目、分值、目标要求和评分办法,并于次年初对上年工作进行考核。对每一项考核指标,按完成情况分项计分。

    有以下情况的,经省厅认定后,在综合考核计分的基础上实行加分,同一事由加分一次,加分累计不超过20分。

    (一)受党中央、国务院表彰的,加6分;

    (二)受省委、省政府或劳动保障部表彰的,加4分;

    (三)受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担任组长的领导(协调)小组或类似机构表彰的,加2分;

    (四)对开展做实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推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及开展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建设试点并取得明显成效的,有一项加2分;

    (五)省厅在印发年度劳动保障工作主要目标责任考评表时明确予以加分的其他情况。

    由上述层级表彰市劳动保障局处室、直属单位或所辖县(市)劳动保障局的,按相应分值的一半加分。

    有以下情况的,取消当年度综合奖的评选资格。

    (一)未能完成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劳动保障年度重点目标任务的;

    (二)发生重大违法违纪案件或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组织领导和考核程序

    (一)省厅成立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由厅长任组长,其他厅领导任副组长,厅各处室、直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综合协调等具体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厅办公室主任兼任。

    (二)本年度考核工作一般于次年一季度进行,具体程序如下:
    1.1月底前,各市对照省下达的年度劳动保障工作主要目标责任考评表进行自查,并向省厅书面报告自评结果。
    2.2月15日前,省厅各处室、直属单位采取查阅资料、实地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对各市上报数据和情况进行认真核实,按考核标准和考核分工进行初步评分。
    3.2月底前,省厅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各处室、直属单位,对各市自评情况和初步评分情况进行核定、汇总,提出评分和表彰意见。
    4.3月底前,省厅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审定考评结果和表彰意见,并进行表彰奖励。

    (三)省厅纪检组、监察室对考核工作实行全程监督,由厅纪检组组长具体负责。

    五、奖项设置和奖励措施

    (一)设立综合奖。根据年度综合考评结果,从高分到低分排出顺序,并确定一、二、三等综合奖进行表彰,同时对获奖的市劳动保障局领导班子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二)设立争先进位、开拓创新、奋发进取三个特别奖。争先进位奖奖励工作实绩比上年有明显进步,经考核认定实现升档进位的单位;开拓创新奖奖励工作举措有突破创新的单位,具体由各地先申报项目,再在一定范围内公开评选确定;奋发进取奖奖励积极向上,排难奋进,突破客观条件制约,全面完成年度目标任务,工作呈现新局面的单位。坚持宁缺勿滥的评比方针,上述年度特别奖项如无符合条件者可以空缺。

    (三)考核结果作为推荐、评选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重要依据。受表彰的市劳动保障局可对相关工作有功人员予以一定的物质奖励。

    六、其他事项

    (一)严格控制以省厅名义进行的其他各类评比表彰活动,除本办法规定的综合奖及三个特别奖外,其他以厅或直属单位名义进行的考核表彰须经厅研究确定。

    (二)各市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对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考核办法。

    (三)本办法由省厅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2007年度全省劳动保障工作主要目标责任考评表


   稿件来源:省厅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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