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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5年度职业介绍(劳务)机构审验有关工作的通知


苏劳社就[2005]18 号

各市、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行政许可法》和《江苏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现就全省2005年度职业介绍(劳务)机构年度审验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年检内容

     (一)职业介绍和劳务机构依法规范服务与运作情况;

     (二)职业介绍和劳务机构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办理录用登记备案情况和熟悉和掌握《条例》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

    (三)在检查基础上,对非公共职业介绍和劳务机构进行信用评定和评比表彰。

       二、检查方法

       检查采取市、县自查、省辖市对所属县(市)重点检查和省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对依法登记的职业介绍和劳务机构及兼办职业介绍的机构进行认真梳理,进一步落实职业介绍(劳务)机构登记、年检制度,切实规范职业介绍(劳务)服务行为。

        1、检查登记。重点对开展职业中介和劳务服务的机构和单位进行职业介绍登记、工商注册登记、税务登记、规范服务情况和机构内部建设、劳动保障事务等进行检查,由机构填报《职业中介(劳务)服务机构年检登记表》(表1),并附有关登记年检证书的复印件。市、县劳动保障部门须对机构登记情况进行审验,填写《职业中介(劳务)服务机构年检情况汇总表》(表2)。

        对在职业介绍和劳务服务活动中严重违反《条例》等有关规定的,要坚决予以取缔。对违规被取缔的单位有关责任人员3年内不得批准其从事职业介绍服务活动,其有关证件一律予以收回。

        2、年检记载。对在检查中未发现有严重违规的机构,由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其《职业中介(劳务)服务机构年检登记表》上作相应记载,在其《职业介绍许可证》上贴以省厅制作的贴花,《职业介绍许可证》有效期满的,按原编号重新制发《职业介绍许可证》。劳务机构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其《职业中介(劳务)服务机构年检登记表》上签定的意见办理有关手续。对年度审验不合格的机构,由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出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限期期满复审合格的,予以办理同意其开展职业介绍(劳务)服务活动的有关手续。限期期满复审不合格的,取消其职业介绍(劳务)服务资格,收回有关证书。

        3、检查考核工作人员。对依法登记开办的职业介绍和劳务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的就业登记、劳动合同管理、参加社会保险等行为进行检查规范,同时按省统一的大纲对其掌握劳动力市场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并将考核情况在其资格证书上予以年检记载。

       (三)信用评定。按照省厅《关于2004年度职业介绍(劳务)机构信用评估具体操作口径的通知》(苏劳社就[2004]7号)的要求,由各省辖市组织对通过年度审验的机构信用等级进行评定,填写《江苏省职业介绍(劳务)服务机构2005年度信用单位评定汇总表》(表3),报省厅审定后公布。

      (四)评比表彰。对通过年度审验的职业介绍(劳务)服务机构,按不超过1%的比例,由市、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评比,推荐业绩突出、理念领先、管理先进、诚信度高,在当地享有一定社会认知度的机构,作为全省表彰的先进单位,填写《江苏省2005年度非公共职业介绍(劳务)服务机构先进单位登记表》(附表4),报省厅审定后组织表彰。

       三、时间安排

        市、县年检工作在2005年12月20日前完成,省厅于12月下旬组织进行重点抽查。各省辖市于2006年1月10日前将年度检查工作总结及市本级和所属县(市)职业介绍和劳务服务机构年度检查有关登记表汇总后,报省厅就业与失业保险处。联系人:任毅,联系电话:025—83276046。

 

 二ΟΟ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附表4:江苏省2005年度非公共职业介绍(劳务)机构先进单位推荐表附表3:职业介绍(劳务)服务机构信用单位评定汇总表附表2:江苏省2005年度职业介绍(劳务)服务机构年检情况汇总表附表1:江苏省2005年度职业介绍(劳务)服务机构年检登记表
   稿件来源:省劳动保障厅就业和失业保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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