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位置:江苏劳动保障网->政策法规->综合法规
政策法规
综合查询
标题: 日期: 文号:
业务类型:       文件效力等级:
  

江苏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行政执法职权分解表》的通知

苏劳社法[2007]10号

各相关处室、直属事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05]119号)的要求,我厅在梳理行政执法主体和执法依据的基础上,结合厅各相关处室、直属事业单位的职责,对以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进行了职权分解。经分解和确定,我厅共有行政执法职权22项。其中行政许可10项、行政处罚1项、行政给付1项、非许可性审批3项、其他行政行为7项。以上行政执法职权已分解到9个内设机构,现予以公布,请各相关处室、直属事业单位遵照执行。

   附:《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行政执法职权分解表》

二○○七年八月十三日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行政执法职权分解表

序号

执法机构名称

执法内容

执法类别

执法依据

1

劳动工资处

特殊工时制度审批

非许可性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七条第二款: 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审批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劳动工资处

集体合同审查

其他行政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四条: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

《集体合同规定》第七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开展集体协商、签订、履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并负责审查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

2

就业和失业保险处

 

开办职业介绍机构或兼办职业介绍业务许可

行政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江苏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开办职业介绍机构或者兼办职业介绍业务,应当到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登记,领取《职业介绍许可证》,并依照国家规定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

《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职业介绍实行行政许可制度。开办职业介绍机构或其他机构开展职业介绍活动,须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就业和失业保险处

设立中外合资(合作)职业介绍机构审批

行政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设立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 :

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应当经省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外经贸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外经贸行政部门)批准……

就业和失业保险处

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在内地就业审批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 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要求回国工作的,应当向中国劳动、人事部门或者聘请、雇用单位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回国定居或者回国工作抵达目的地后,应当在30天内凭回国定居证明或者经中国劳动、人事部门核准的聘请、雇用证明到当地公安局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3

养老保险处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职工提前退休审批

非许可性审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养老保险处

职工退休审批

非许可性审批

《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省政府第36号令)第十八条:参保人员退休时,由用人单位、劳动保障代理机构或者参保人员本人,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的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证卡和有关材料,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退休手续。

养老保险处

破产企业无法清偿的社会保险费欠费核销

其他行政行为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

 

4

 

 

医疗保险处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查

其他行政行为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医疗保险处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查

其他行政行为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5

培训处

技工学校设立审批

行政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培训处

 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的审批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 ……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培训处

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批准 

行政许可

《劳动法》第六十九条: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过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

《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第三条第三款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综合管理本地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审查批准各类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和站(所)。

 《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第十条第三款:申请建立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的单位,根据上述条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具体规定,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由其发给《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

培训处

设立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审批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十二条:申请设立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6

培训处、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职业资格证书核发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九条 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过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

《省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及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的通知》(苏政发[2004]64号)

 

 

 

 

7

 

 

省劳动监察总队

执法检查

其他行政行为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劳动保障监察以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以及接受举报投诉等形式进行。”

省劳动监察总队

警告、罚款等

行政处罚

《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

省劳动监察总队

行政处理

其他行政行为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规规定

 

 

 

 

 

 

8

省劳动就业管理中心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审批

行政许可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第八条:开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经同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 

前款所称审批机关批准是指:(一)有主办或者扶持单位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由同级劳动部门认定其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性质;(二)待业人员自筹资金开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由当地县(区)以上劳动部门批准。

省劳动就业管理中心

外国人入境就业许可

行政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五条: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须为该外国人申请就业许可,经获准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后方可聘用。第十二条: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后,用人单位应持申请表到本单位所在地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或其授权的地市级劳动行政部门办理核准手续。

 

 

 

 

 

9

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企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

其他行政行为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条 缴费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

《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第十条:缴费单位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月缴纳社会保险费……

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养老金支付

行政给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四条: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收支、管理和运营社会保险基金……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