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办开办职业介绍机构办法
职业介绍机构是劳动力市场的中介服务组织,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发展多种类型的职业介绍机构,并加强对职业介绍机构的管理。《江苏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和《劳动力市场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10号令)规定,法人、其他组织和公民可以依法开办职业介绍机构,但是国家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开办职业介绍机构或兼办职业介绍业务的,应当到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登记,领取《职业介绍许可证》,并依照国家规定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登记领取《职业介绍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职业介绍活动。
一、开办职业介绍机构或兼办职业介绍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机构名称、章程、业务范围和管理制度;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场地、设施和资金; (三)有2名以上熟悉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业务并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考核合格的专职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开办职业介绍机构或兼办职业介绍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填写完整的职业介绍机构登记表; (二)新开办机构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法定代表人或拟任人选、主要工作人员或者拟聘用人选简历和有关资格证明; (四)具有法定验资机构出具验资报告; (五)机构章程及内部有关规章、制度; (六)拟开展职业中介活动的可行性报告; (七)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职业介绍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变更或者终止的,应当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有关手续。
三、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到申请开办职业介绍机构或者兼办职业介绍业务的规定材料后,应当在30日内审理完毕,对符合条件的,颁发省劳动保障厅统一印制的《职业介绍许可证》(包括正副本),加盖核准登记的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印章。
四、职业介绍机构实行年度审验制度。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每年对职业介绍机构或者兼办职业介绍业务的机构进行一次审验,检查其依法开展业务的情况。对年度审验合格的机构,由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其《职业介绍许证》上予以年检记载。对年度审验不合格的机构,由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出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限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限期期满复审合格的,予以办理年检通过手续;限期期满复审不合格的,取消其职业中介服务资格,收回《职业介绍许可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