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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省级机关处理信访事项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做好省级机关信访工作,维护信访人合法权益,畅通信访渠道,维护信访秩序,根据《信访条例》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信访工作的意见》(苏发[2 0 O 3]2 6号),制定本规定。

    一、省级机关信访工作是全省信访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省级机关各部门要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深化对信访工作的认识,不断改进工作作风,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增强化解社会矛盾和纠纷的能力,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二、省级机关各部门主要领导是信访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本系统信访工作负总责。各部门要明确一位领导分管信访工作,具体负责抓好本部门、本系统的信访工作。

    三、各部门党委(党组)要定期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本系统突出的信访问题。主要领导要亲自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要建立和完善领导信访接待日制度和定期下访制度,了解群众意愿,解决信访问题。

  四、各部门要安排专门干部从事信访工作,具体负责接待、登记、受理、转送、交办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承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交办的重要信访事项。  

  五、来访量较大的省级机关,要安排熟悉本机关业务、有群众工作经验的专门人员到省人民来访接待中心值班,与省信访局联合接待。到省人民来访接待中心值班人员,要保持相对固是,团省信访局进行考勤,定期向所在部门通报工作情况,崔具考核蕙见。到省人民来访接待中心参与联合接待的具体部门,由省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确定。

    六、对信访人来信来访的诉求,属于本部门或本系统职权范围的,各部门要及时就地接待受理,不得推诿;不属于本部门或本系统职权范围的,要及时与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联系,并于1 5日内将收到的转送件退回,否则视为受理。对涉法涉诉信访事项,信访部门无权受理,应及时将其转送相关司法机关处理,并告知信访人。

    七、对本部门、本系统职权范围内的集体访事项,上访人坚持要到省委、省政府机关门前反映问题的,部门可以采取陪访、领访其5名以下代表的办法,将信访群众代表弓}导到省人民来访接待中心,由省信访局接待处理;对到本部门规模较大的集体上访,本部门协调处理不了的,可与省信访局联系,实行共同接待。

    八、对长期缠访的无理上访老户,要按省《无理信访事项终结暂行办法》进行终结处理,必要时可进行公开听证。对已经复查、复核的信访事项,不再受理,由信访人所在地负责做好劝返稳定工作。

    九、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的重要信访事项,由省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牵头,协调有关部门处理。对需要会办的重大疑难信访事项,应提请省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解决方案。

    十、在接待信访群众的过程中,发生信访人侵害信访干部人身权利、干扰部门工作秩序的,应及时向所属辖区公安部门报告。公安部门接报后,应及时派警力到现场维持秩序。

    十一、对本系统受理的信访事项,特别是影响较大的信访案件,需要接受新闻媒体采访的,必须报经省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

    十二、需要上报或对外公布全省信访数量的,由省信访局统一扎口把关。

    十三、本部门、本系统收到重要的联名信和异常信等信访信息,要及时向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汇报,并通报省信访局。

    十四、各部门要关心信访干部的工作和生活,为他们的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对专职信访干部,应给予适当的工作补贴。

    十五、省级机关信访工作,在省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统一指导下进行。省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省信访局对省级机关各部门信访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和指导。每季度召开一次由省级机关有关部门参加的信访工作例会,分析形势,研究工作;每年年终对省级机关各部门的信访工作予以考核,并进行通报。

  十六、因工作失职、渎职,对群众信访反映的问题敷衍推诿,导致矛盾激化,引发重大信访事项和群体性事件并造成严重影响的,对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予以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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