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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劳动(社保)局: 为进一步完善发展私营个体经济的政策,引导和促进我省私营个体经济快速健康发展,根据《 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私营个体经济的意见》精神,提出劳动和社会 保障部门如下实施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现行国有企业职工流动规定扩大适用至私营企业。私营企业职工同城区或异地流动时, 可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报,符合条件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及时为其办理 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关系等转移手续。 二、实行预备期的企业,在预备期间(不超过一年)凭预备营业执照申请参加当地养老保险,可 比照当地个体工商户和雇工的缴费比例缴纳基本养老费。 企业员工原有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与今后参保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享受统一的 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 三、进一步加强私营经济组织的职业培训工作。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私营个体经济组织 参加职业培训的职业(工种)、对象、培训层次,以及社区内职业培训机构的条件,确定私营个 体经济员工培训的定点单位,完善私营经济所在社区的职业培训网络建设。培训的形式,可采 取夜校、星期日学校、函授以及其他适当的形式,以方便私营个体经济的员工参加培训。 四、加大推行私营个体经济组织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工作力度。采取措施鼓励私营个体经济 员工 积极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对国家和省规定的95个就业准入控制的 职业(工种),没有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保障部门应列出时间表,帮助私营个体经济组织 分批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应提供及时服务。逐步实行持证开业、持证 从业,私营个体经济员工中符合技师、高级技师条件的,可凭单位的证明材料,直接向劳动保 障部门申报相关材料,参加考评。 五、充分发挥私营个体经济在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方面的作用,加大扶持下岗职工、失业 人员在私营个体经济再就业优惠政策落实的力度。 私营企业招用失业人员和国有、集体企业下岗六个月以上,女35岁(含35岁)以上,男40岁(含4 0岁)以上的职工,并与之签订两年以上劳动合同、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的,以及失业人员从事 个体经营,并办理了《营业执照》等有关手续自谋职业的,根据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困难程度, 可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每人按当地1-6个月的职工社会平均工资额度予以补贴。具体标准由 各省辖市确定。 招用失业人员和国有、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并与之签订两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劳动协议,达到职 工总数10%的私营企业以及失业人员、下岗职工成立生产自救性的劳动组织或自谋职业的,可 从失业保险基金中给予一定的贷款贴息。贴息贷款额度按每招用一名失业人员、下岗职工不 超过1万元、期限不超过二年核定,贴息资金按照国家法定的同期贷款利率的60%计算。 六、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将社会保险覆盖面逐步扩大到个体私营企业。原在国有、集体企业 工作的人员下岗、失业后,从事个体经营、兴办私营企业或到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中就业 的,按规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后,缴费年限及工龄可连续计算,社会保险享受待遇不变。各 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强化就业保障的社会化服务,建立健全劳动保障服务网络。劳动保障部门 的职业中介机构要积极主动地为受聘于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各类人员提供劳动保障事务 代理服务。 七、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把发展私营个体经济摆上重要位置,在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时要敢 于创新,大胆突破传统观念的束缚,及时总结成功经验和作法,为私营个体经济创造良好的发 展环境。
二00一年三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