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江苏省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关于在宁省部属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有关费用结算等事项的通知
苏医管函[2005]8号
各有关单位:
在宁省部属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管理工作已运行一年,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保障机制的意见》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做好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管理服务工作,现就有关费用结算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加统筹的离休干部,当年发生的需零星报销的医药费,其所在单位或个人应在当年12月31日前到省医保中心办理报销手续,以便及时结算个人医药费。下一年度来省医保中心报销上年度发生的零星医药费,一律记入下一年度。当年个人帐户资金未用完的,其结余的40%作为保健费于次年3月31日前,由省医保中心拔付给所在单位,单位应及时发放给离休干部本人。
二、2005年开始,易地安置或长期居住外地(一年以上)的离休干部,医疗备用金年度不结算,自然结转下年使用。发生居住地变更或离休干部病故等情况除外。
三、2004年度易地安置或长期居住外地(一年以上)的离休干部,其备用金已全部使用完的,2005年重新发给4000元备用金;使用了部分但未使用完的,按4000元标准给予补足;未使用的,转下年使用,并另补400元。
请各有关单位给予积极配合,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二00五年三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