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江苏省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撤消泰兴市隆泰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先进定点单位” 称号的决定
苏医管[2005]12号
泰州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2004年12月以来,泰兴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泰兴市隆太大药房数次发生“违规刷卡、销售日化用品”问题,被群众举报。经调查核实,泰兴市隆太大药房确实存在违规刷卡现象,举报事实成立,泰兴市社会保险处已对其做出了限期整改的处理。隆太大药房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医保定点协议,影响了医保基金的安全运行,侵害了广大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不好的社会影响。为维护医保协议的严肃性,规范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的经营行为,保障医保基金的有效运行和广大参保人员的利益,经研究决定,撤消泰兴市隆泰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省级“先进定点单位”称号。希你市强化对定点零售药店的考核和监督,严格查处定点单位的违规行为,督促定点单位认真履行协议,建立健全长效内部监管机制,规范经营行为,杜绝此类事件发生。各定点单位应以此为戒。
以上决定,请你市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二00五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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