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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关于落实部分离休干部医疗待遇的通知

苏医管[2004]10号

各有关参加统筹单位和定点医院:

    根据苏劳社医[2003]9号文第十条(三)款:“1945年9月2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享受厅局级医疗乘车待遇的离休干部以及享受厅(局)级以上医疗待遇的离休干部住干部病房,床位费最高限报70元/日,其他离休干部床位费最高限报35元/日”。为落实1945年9月2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住干部病房的医疗待遇,现就方便这部分离休干部就医和定点医院管理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请各统筹单位于2004年4月1日前,将本单位1945年9月2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离休干部的《医疗证历》收齐,到省医保中心加盖“可享受干部病房”条形印章。

  二、在宁省部属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的《医疗证历》有以下三种类型,请各定点医院注意识别,并按规定落实相应的医疗待遇。

  1、享受厅局级医疗乘车待遇及享受厅(局)级以上医疗待遇的离休干部持“特约”《医疗证历》;

    2、 1945年9月2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持“特门”《医疗证历》,同时《医疗证历》封面加盖“可享受干部病房”条形印章;

    3、其他离休干部持“特门”《医疗证历》。

                 二00四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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