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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管理的通知
 

(苏劳社[2002]33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按照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在全国开展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管理工作检查的通知》(劳社厅发明电[2002]14号)的要求,我们对《关于印发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苏劳社[2001]61号)文下发的《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2001年版)进行了调整,现重新印发《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2001年新版),原《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2001年版)同时废止,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地要按照部省要求,认真贯彻实施《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2001年新版)。为便于各地及时调整,省同时下发新版药品目录磁盘。
   
    二、各地对国家和省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不得增减品种和剂型,对西药通用名中的所有商品名药品都必须列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不得搞商品名行政审批。
  
    三、进一步加强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的管理。统筹地区要从实际出发,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目录内药品备药率、参保职工使用目录内药品品种数占参保职工使用药品总数的比例、自费药品费用占参保职工药品总费用的比例作出相应规定,保障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和权益。
附:《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2001年新版)(略)
      
                                                                   

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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