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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中共江苏省委企业工作委员会
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共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中共中央企业工作委员会
《关于中央直属企事业单位按属地
管理

原则参加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苏劳社函[2001]157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中央和省各直属企事业单位: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共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中共中央企业工作委员会《关于中央直 属企事业单位按属地管理原则参加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 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属地管理是《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 》(国发[1998]44号)规定的原则,驻苏中央直属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省属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都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统一参加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 中央和国家及省的有关规定,统一思想,统一认识,按照医改的统一部署,积极推进和参加 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二、中央和省属企事业单位所在统筹地区已经启动实施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原则上应在2001年底前全部参加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对在2001年底前参加确有困难的少数单位,最迟应在 2002年3月底前参加当地基本医疗保险。


    三、各市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帮助解决中央和省属企事业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中存在的问题。所在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要增强服务意识,不断提高医疗保险社会化管理和服务水平。


    四、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和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建立责任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这项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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