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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建立农民工工伤救助新机制


    为进一步落实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待遇,近日,南通市劳动保障、人事、财政、安全监督、司法和总工会等六部门联合出台《南通市农民工工伤救助试行办法》。该办法规定,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农民工,即使未参加工伤保险,也能获得急需的工伤医疗救助和经济补偿。

    对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农民工,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垫付急需的工伤医疗救治费和工亡丧葬费,是南通市力求实现参保农民工与未参保农民工工伤保险“无缝对接”的重要举措。近年来,该市在着力破解建筑等高风险农民工工伤保险重点和难点的同时,从完善制度、创新模式、提升服务入手,积极探索创新,形成了覆盖社会各类用人单位和包含自由职业者在内的全部从业人员的工伤保险运行机制,实现工伤保险制度全覆盖。但是,由于农民工亦工亦农、流动性强等特点,一些用人单位规避农民工伤保险的责任,导致一些农民工遭受工伤后得不到工伤保险的及时救助,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

    为了切实解决工伤保险全覆盖中的遗漏,该市充分利用工伤保险储备金制度探索建立了农民工工伤救助机制,对该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建立劳动关系或者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实施工伤救助。对符合以下条件的农民工,经劳动保障部门调查核实后可获得工伤医疗救治费和工亡丧葬费的工伤救助:①市区用人单位未给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②在市区工作时发生的伤害认定未工伤,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一至五级、因工死亡的;③用人单位拒付各项工伤待遇,或故意拖延时间不支付工伤待遇。

    在工伤救助金的来源渠道上,首先从工伤保险基金储备金中垫付工伤职工的医疗费、丧葬补助金,待向用人单位追回后归还工伤储备金。同时劳动保障部门对用人单位进行检查,责令改正,并处以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确有能力而拒绝支付的用人单位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符合工伤救助的农民工,在接受市工伤保险服务中心先行垫付工伤待遇后,由南通市法律援助中心实施法律援助,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南通市工伤保险服务中心)


   稿件来源:江苏省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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