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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从提高居民医疗保障水平的目的出发不断完善城镇居民医保管理办法


    镇江市在着力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医疗保障体系的同时,不断完善管理办法,以提高城镇居民的医疗保障水平。目前全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数突破230万人,覆盖全市人口85%,其中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62万人,城乡居民参保160多万人。

    一、充分利用社区卫生服务。一是社区定点,实施医保社区配套政策,凡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全部纳入医保定点。二是优惠支付,降低参保人员社区门诊个人支付比例,参保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三级医院门急诊医疗费用的个人自付比例相差25个百分点,在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急诊免收诊疗费,引导参保病人到社区就医。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执行“惠民医院”优惠政策,减半收取救助对象个人自付的住院医疗费用。三是药品管理,实行药品“零差率”政策,即对所有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使用的药品,由医保经办机构统一组织招标,按照招标价统一施用。四是健康管理,强化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辖管范围内医疗救助对象和老人的健康体检工作,坚持每两年一次的健康体检;建立社区慢性病管理机制,并建立电子健康档案,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所有居民建立参保档案和健康档案,通过团队医生进行网格化联系。

    二、完善居民医保的付费制度。在居民医保的付费制度上,建立了以人头指标为核心的付费制度。一是定点人头,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门诊补偿费用,按照一定的额度,根据实际定点人头数进行补偿,定点人头数越多,得到的补偿越多,从而激励社区主动、积极地参与医保工作;二是就诊人头,对药品“零差率”补贴部分,根据所有社区卫生服务年度发生的药品总费用和总就诊人头数得出人头均费,据此计算各社区卫生机构实际就诊人头数,得出每社区机构的补贴额度,对社区执行药品零差率让利部分进行补贴,避免乱开药、大处方现象;三是慢性病人头,制定慢性病年度门诊药品费用标准,年终根据实际慢性病服务人头和年度门诊药品费用标准结算:当年度内参保人员门诊发生的药品费用低于全年用药量的70%但超过50%时,按慢病年度门诊药品费用标准的70%支付;低于50%时不予支付;四是住院人头,将家庭病床纳入医保基金报销范围,按实际住院人头结算费用。

    三、实行“分段管理、两级结算”的费用结算方式。居民医保的医疗费用实行总额控制,根据当年医疗保险基金筹集的预算额,在提取预算额一定比例的风险金及调节金后,其余全部作为当年医疗费用的支出预算总量分配及控制使用。以参保人员个人缴费部分为基数提取的调节资金,由各区调节使用,主要用于为年度内未发生医疗费用的参保人员进行健康体检、调节和弥补区所辖范围内定点医疗机构在特殊情况下的医疗费用支出预算额的不平衡状况。以政府补贴部分为基数提取的调节资金,由市医保经办机构调节使用,主要用于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居民医疗保险运行管理情况进行考核后,给予符合考核要求和标准的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补偿。所谓“分段管理、两级结算”,就是将提取风险金和调节金后的居民医疗保险年度预算基金,按政府补助资金和参保人员个人缴费资金两块,分别测定市、各区分段管理的当年医疗费用支出预算总量指标;将参保人员每次就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以5000元为界划分为两段实行两级结算,并分别列入年度预算总额指标管理。即5000元以下部分费用,由各区所辖定点社区结算;5000元以上部分,由市医保经办机构负责结算。根据年度预算总额指标及“分段管理、两级结算”的实施情况,年终予以决算平衡。各区所属各类定点医疗机构的决算方式为:医疗费用在预算总额指标内的,按实结算,结余部分归院;医疗费用超出预算总额的合理增长部分,由各区使用提取的调节金,视不同情况给予适量补助。市医保经办机构管理及控制使用的年度预算总额指标,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费用结算予以管理,其年终结算也参照其有关规定予以实施。


   稿件来源:江苏省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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