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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出台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办法


    6月19日,宿迁市出台《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将居住在本市县城以上且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未能覆盖的城镇居民,纳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范围。筹资标准现阶段为每人每年不低于150元(其中财政补助每人每年不低于90元,个人缴费不低于60元),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和重度残疾人的参保费用主要由财政负担。在保障待遇上,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个人门诊费用主要在居住地社区级定点卫生机构使用,在一级、二级、三级医院住院的医疗费用按规定分段累加比例计算后,再分别按100%、95%、90%计算实际补偿数额。该市要求,各级政府要根据城镇居民参保新增的工作量,适当增加经办机构人员、编制和财政投入,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

 

(宿迁市医保中心)

 


   稿件来源:江苏省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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