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9日,南京市出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从7月1日起实施,保障范围为具有该市城镇户籍,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政府其他医疗保障形式范围以外的各类城镇居民。另外,在该市借读中小学的非本市城镇户籍的进城务工人员子女也可参保,其父母一方须已参加本地社会保险。
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为,城镇居民每人每年450元,学生儿童每人每年150元。其中,本市户籍的学生财政补助50元,老年居民财政补助225元,低保、重度残疾、重点优抚对象、特困职工家庭的子女、孤儿由财政全额补助。在续保管理方面对未按时缴费的居民设立了6个月的待遇等待期。保障范围包括住院、门诊大病和门诊医疗费用。普通门诊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300元,对老年居民和其他居民300—600元之间、学生儿童300—500元之间的费用基金支付40%。门诊大病病种为恶性肿瘤放化疗、重症尿毒症的血液透析治疗和肾移植手术后的抗排异治疗,此外学生儿童还包括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和人身意外伤害(限医疗费用),起付标准1000元以上的医疗费用基金支付55%。住院费用起付标准为三级医疗机构1000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600元,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的基金支付60%、在三级医疗机构就诊基金支付50%。住院、门诊大病和门诊医疗费用全年基金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8万元,在医疗费用结算上采用总额控制为主、单病种和结算控制指标相结合的方式。
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以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主的首诊、转诊制,并在全市范围内实行统一政策、统一证卡和信息网络系统、统一基金结算管理、属地化分级管理,区及街道、社区劳动保障经办机构负责参保登记、资格认定、扩面征收、卡证发放、费用审核和咨询服务等工作。
(南京市医保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