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5日,淮安涟水县政府出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从7月1日起施行。保障范围是持有涟城镇户口,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包括少年儿童和中小学生),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困难的企业及农民工、个体工商户及雇工也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居民以家庭为单位参保,社区整体推进。2007年和2008年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50元,以后缴费标准根据运行情况进行调整。其中,一般居民财政每人每年补助130元,城镇低保户、重度残疾人员财政每人每年补助140元。农民工、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参加居民医保每人每年缴纳30元,用人单位缴纳120元。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首诊定点和双向转诊制度。居民参保时就近选择一家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医疗机构作为首诊定点医疗机构,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其建立健康档案并提供健康保健服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住院医疗费设立起付标准,一级、二级定点医院分别为每年100元、200元,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30000元。参保居民住院医疗费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符合基金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年度内实行分段累进支付,一级医院5000元至20000元之间的部分支付45%—75%,二级医院按一级医院分段支付比例的90%支付。经批准转往三级医院或县外其他定点医院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按一级医院分段支付比例的80%支付。参保居民患恶性肿瘤放化疗、慢性肾功能不全血透、再生障碍性贫血、脑血管意外后遗症、重症肝炎等重大疾病门诊就诊的医疗费用,在1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符合支付范围部分由基金支付25%。
该县提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的5%建立风险调节金,用于调节和弥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的运行风险。县财政对涟城镇社区居委会办理城镇居民医疗统筹所需工作经费按实际参保缴费人数平均每人每年3元的标准补助,对县医保经办机构所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工作经费按实际参保缴费人数每人每年2元的标准补助。
为加大城镇居民参保推进力度,该县采取了以下措施:一是成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担任组长,劳动保障、公安、财政、卫生、工商、民政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组员,每周对居民医保工作进展情况组织督查和通报。二是制定居民医保工作实施方案,明确总体目标、实施步骤和保障措施等。三是实行联络帮办制度。县医保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和社区居委会实行一对一联络帮办,社区居委会一把手负责,专人办理,全员出动,分片包干。四是实行目标考核制度。县政府将把居民参保工作列入对有关部门的全年目标考核,把城镇居民参保人数、参保率、政策执行、服务质量等指标下达到居委会、社区和经办机构,领导小组在六月底进行考核,对工作不力、进展缓慢的将通报批评,同时取消经费补助。
(涟水县医保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