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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出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补助办法


    编者按:继苏州、镇江、泰州、盐城、淮安、无锡、扬州、南通等市政府相继出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之后,连云港市政府近日亦已通过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补助办法,这是我省第九个省辖市出台相关政策。现将该市暂行办法的主要内容摘登如下。

    5月17日,连云港市市政府常务会原则通过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和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补助暂行办法,将于今年10月1日全面启动实施,把市区范围内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列入保障范围。

    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以家庭为单位参保,市区统一政策、统一管理,统一运作。居民参保每人每年筹资标准为200元。其中,一般居民财政补助80元,城镇低保居民、特困职工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员等困难群体财政补助140元。未成年人参保,独生子女个人缴费由父母所在单位各报销50%,父母一方有工作单位,由该方工作单位全额报销;多子女的,父母所在工作单位给予补助。男60周岁、女50周岁以上老年居民参保,个人缴费由其供养直系亲属所在单位给予补助。

    该市实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首诊、定点就医的方式,定点医疗机构的常用药品实行全市统一限价。参保居民每年可选择一家定点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作为自己首诊医疗机构,因病情需要转诊治疗的,由首诊定点医疗机构办理转诊手续。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设立门诊费用统筹,标准为每人每年50元,只限在选定的首诊社区定点医疗机构使用。参保居民中患恶性肿瘤放化疗、慢性肾功能不全透析、肾移植术后抗排斥药物治疗及因再生障碍性贫血、脑血管意外后遗症、重症肝炎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1000元以上部分按比例给予报销。参保居民住院医疗费用按医院等级确定不同的起付线和报销比例,实行分段计算、累加支付,年最高支付标准为30000元。居民连续参保缴费,且未报销过住院及门诊大病费用满3年、不满5年的,年最高支付标准提高到40000元;满5年及以上的,年最高支付标准为50000元。在校中小学生和未成年居民医疗费用不封顶,30000元以上符合规定的费用报销90%。

    参保居民患大病可按规定享受大病补助。其中,低保居民、特困职工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员等困难群体,全年住院和门诊大病费用个人负担超过5000元以上部分按60%补助;其他参保居民全年住院和门诊大病费用个人负担超过10000元以上的部分按60%补助。最高补助标准全年不超过10000元。大病补助基金主要由市、区财政每年统筹安排100万元。

    该市明确,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建立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医疗保险处方权备案制度,对定点医疗机构医生处方实施监控,违反医疗保险规定,开大处方、超量配药、冒名住院等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流失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警告,限制其处方权,或者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执业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医疗机构取消其医师处方权。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设立专门机构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管理,区级劳动保障部门和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所(站)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宣传、参保登记和费用收缴等工作。

(连云港市医保管理处)


   稿件来源:江苏省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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