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于4月18日出台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保障对象为具有市区户籍、无从业工作单位、无承包经营土地、且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全体城镇居民(含被征地农民),包括学生儿童。在市区各类学校就读的在校学生,不受户籍限制均可参保。筹资标准为成年居民每人每年320元、学生儿童每人每年90元。其中,学生儿童财政补助60元,老年居民(男60周岁、女50周岁及以上)财政补助200元,其他非职工居民财政补助120元。低保、特困和重残人员家庭财政补助240元,学生儿童由财政全额补助。
在保障范围上,学生儿童包括住院和大病门诊两部分,成年居民包括住院、大病门诊和普通门(急)诊补贴三部分。参保居民的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按照入住定点医疗机构的不同等级分档设置:三级医疗机构1000元,二级医疗机构750元,一级医疗机构500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300元。起付标准以上、最高限额(50000元)以下的医疗费用,基金支付50—60%,其中学生儿童的基金支付比例提高10%。参保居民的大病门诊重症尿毒症透析、白血病、血友病、器官移植后抗排异药物治疗费用年度限额在30000元以下,恶性肿瘤放、化疗费用年度限额在4000元以下,基金支付60%,其中学生儿童的基金支付比例提高10%。参保居民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住院和大病门诊费用,基金支付比例在上述基础上提高5%。成年居民的门诊补贴每人每年定额60元计入本人社会保障卡,用于支付在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急)诊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支规定的医疗费用。居民连续参保缴费,且未报支过住院和大病门诊费用满5年及以上的,基金支付比例每满1年提高1%,最多提高10%。
成年居民和不在校儿童以家庭为单位到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和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统一办理登记缴费手续,也可到市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银行储蓄网点缴纳医疗保险费;在校学生由所在学校统一办理。
南通市医保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