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于3月19日出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保障对象为未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机关事业单位儿童医疗统筹制度覆盖范围内的该市户籍居民。居民医保险种为二类:一是大病医疗统筹,是指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的统筹共济,市区筹资标准为少儿每人每年10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年350元;二是基本医疗统筹,是指大病医疗费用和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均实行统筹共济,市区筹资标准为少儿每人每年35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年550元。居民按参保年度自愿选择险种参保。财政对少儿和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老年居民以及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居民给予补助,市区每人每年分别补助50元、250元,由市、区两级财政按一定比例分担,低保家庭人员个人缴费部分全额由政府资助。
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标准为:(一)参加大病医疗统筹的人员,每次住院医疗费用医保基金起付标准为少儿300元、其他居民600元。年累计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至10万元的部分,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少儿50%—70%、其他居民40%—60%。(二)参加基本医疗统筹的人员,除享受上述医疗待遇外,发生的其他普通门(急)诊医疗费用年累计在900元以内的,居民医保基金支付50%。(三)门诊特殊病种治疗是指在门诊进行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恶性肿瘤、重症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抗排异的药物治疗费用。
该市规定,居民户籍所在街道(镇)劳动保障所负责代收参保费用,并为参保人员办理相关信息采集、参保登记和证卡购领手续。 参保居民就医充分发挥社区卫生医疗服务的功能和作用,实行定点管理。
无锡市社保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