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病情需要,经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安装的进口人工器官和使用一次性医用贵重材料(包括心脏起搏器、人工关节、人工晶体、血管支架和食道支架等体内置换的材料及人工器官),按国产价格报销;没有国产价格的,按进口价格的60%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