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晚期癌症、各类瘫痪卧床不起、重度肝硬化腹水、骨折牵引等符合住院条件但不便住院的离休干部,可设家庭病床。办理家庭病床需由经治主治以上医师填写“家庭病床申请单”,院医保办和离休干部所在单位审核盖章后,报省医保中心备案。家庭病床每期不超过3个月,超过3个月需重新办理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