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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宁省部属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管理


    一、全省离休干部医药费管理概况

    离休干部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为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作出过特殊贡献,为切实保障老干部原有的医疗待遇不变,尤其是帮助解决破产、倒闭以及困难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医药费难以报销问题,通过建立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制度,这一保障机制,确保离休干部医药费在规定范围内及时实报实销。截止目前为止,全省各市基本上都建立了不同形式的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管理制度,其中南京地区部、省级单位离休干部医疗费管理形式分三种情况:
    1、省级单位享受公费医疗的离休干部由省卫生厅干部保健处管理。
    2、在宁省部属企业的离休干部;在宁省部属原未享受公费医疗的事业单位的离休干部由省医保中心管理。
    3、部分未参加统筹的单位自己管理。

    南京市同样也存在多方管理的情况,由于以上多种管理情况的存在,所以在提供咨询服务时,应首先确定服务对象是否是参加在宁省部属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的离休干部及所在单位经办人。

    二、政策依据
    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老干部局等部门关于江苏省在宁省部属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贯彻〈江苏省在宁省部属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三、资金筹集
    首先每年要确定当年的离休干部统筹资金的筹资标准,主要按照离休干部上年度人均医药费实际支出水平,考虑增减等因素确定。统筹资金由离休干部所在单位缴纳,统筹资金缴纳确有困难的单位,需按下列规定办理:
    1、省属单位由其主管部门(集团公司)协调解决。主管部门(集团公司)解决有困难的,可提出申请,经省劳动保障厅会同省经贸委、省地税局等部门审核,由省财政厅核定后给予补助。
    2、部属单位向其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3、破产、倒闭、拍卖的企业,国有资产全部退出或不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和改制为企业或撤消的事业单位,按当年确定的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10年医药费统筹资金。

    四、医疗服务
    本着方便的原则,定点医院在离休干部门诊、住院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但对门诊处方限量管理,即:每次处方量急性病不超过3天量,慢性病不超过7天量,特殊情况不超过15天量,中药煎剂不超过7剂。

    五、就医方式
    参加统筹的离休干部持离休干部医疗证到本人定点医院及定点专科医院记帐看病,省医保中心与定点医院进行费用结算。异地的离休干部在其所在地选三所定点医院现金看病,事后凭有关资料由单位送省医保中心报销。在宁省部属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可供选择就医的定点医院65所,专科医院7所。

    六、费用管理
    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资金设立个人帐户和统筹基金。个人帐户按医药费统筹资金缴纳标准的40%划入,离休干部门诊和住院时发生的符合医药费报销范围的费用,先由个人帐户支付,个人帐户不足支付时,由统筹基金支付。年终个人帐户如有节余,节余部分的40%作为保健费用发给离休干部本人。异地安置到外地的离休干部由省医保中心将应划入个人帐户资金的50%发给本人,作为医疗备用金。

    七、医疗待遇
    1、  离休干部用药按照《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规定执行。《药品目录》范围内的药品费用个人不负担。
    2、离休干部检查、诊疗范围按照《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管理,范围内的检查、诊疗等费用(部分报销的项目除外)由医药费统筹资金实报实销。
    3、享受厅(局)级以上医疗待遇的离休干部、1945年9月2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住干部病房,床位费最高限报70元/日,其他离休干部床位费最高限报35元/日。
    4、离休干部享受一年一次的离休干部健康体检,所需费用由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资金支付。
    5、离休干部部分报销的医药费用:
    (1)因病情需要,安装的进口人工器官(包括心脏起搏器、人工关节、人工晶体等)和使用一次性医用贵重材料,按国产价格报销,没有国产价格的,按进口价格的60%报销。       
    (2)因病情需要,进行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冠心病系列诊治技术(包括冠状动脉造影,冠状动脉气囊扩张成形术、冠状动脉搭桥术)以及风心病瓣膜置换术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负担90%,个人负担10%。
    (3)经批准转外地就医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个人负担15%。

    八、医药费报销办理程序及范围
    (一)报销范围
    参加在宁省部属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的离休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所发生的在规定报销范围内的医药费,由单位经办人统一到省医保中心办理医药费报销:
    1、因急诊在本人非定点医院发生的医药费。
    2、因病情需要,经批准转院到非定点医院或转外地医院就医发生的医药费。
    3、离休干部短期居住外地(一年以内)已报省医保中心备案后,异地就诊发生的医药费。
    4、异地安置或长期居住外地的(一年以上)离休干部在其选择的当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药费。
    (二)须提供以下资料
    1、本人门诊或住院的就医发票,急诊的应盖有“急诊专用章”。
    2、门诊处方或住院明细结帐清单及出院小结。
    3、其他有关的证明材料。
    (三)报销程序
    1、单位经办人填写好医药费报销汇总表,一式两联,并有单位公章和负责人签字,然后将报销汇总表和有关资料送到医保中心医疗服务部。
    2、医疗服务部审核后,将报销资料报送医保中心基金科复核
    3、基金科复核后,单位将发票和第二联报销汇总表带回。
    4、基金科适时拨付到各单位。
    (四)受理时间
    每月工作日。

    九、办证程序及范围
    (一)办证范围
    1、在宁的省部属企业单位的离休干部。
    2、未享受公费医疗的在宁省部属事业单位的离休干部。
     符合办证范围的人员,由单位指定专人办理。
    (二)所需资料和办证程序
    1、企业单位:法人证书、工商管理执照。
    2、事业单位:机构设置批复、省编委和省财政厅有关文件。
    3、单位介绍信。
    4、两张一寸彩色照片。
     办理程序
    1、单位经办人按规定提交有关离休干部个人信息和单位基本信息资料,凭缴费凭证及《办证流转单》,经离休干部科审核后办理医疗证。
    2、交纳统筹费。
    3、单位经办人凭《办证流转单》到离休干部科领取医疗证。
    (三)补办证历、卡
    1、所需资料
    本人书面情况说明、单位签署意见。
    2、办理程序
    自挂失登记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单位经办人按办证程序补办医疗证历、卡。
    (四)变更定点医院
    1、所需资料
    本人变更申请和单位审核意见。
    2、办理程序
    单位经办人按规定提交有关资料,经离休干部科审核后办理。
    (五)注销医疗证历
    (一)出现以下情况需及时办理注销医疗证手续
    1、离休干部按规定办理了易地安置和长期住外(一年以上)就诊手续。
    2、离休干部出国定居或死亡等。
    (二)注销医疗证程序
    1、单位经办人按规定及时将收回的医疗证及缴销单交离休干部科,离休干部科予以注销并从网上通知医院。
    2、涉及退费的,由离休干部科提出意见填写《销证退费流转单》,主任审批后,送交基金科;基金科按规定予以退费。
    (六)受理时间
     每月工作日。

    十、特殊检查、治疗、用药的备案
    1、特殊检查、治疗
    (1)离休干部因病情需要做核磁共振、数字减影、血管造影、电子彩色内窥镜、动态心电图等较高费用的特殊检查,应由定点医院填写“特殊检查、治疗申请单”,院医保办备案。
    (2)离休干部因病情需要安装心脏起搏器、人工晶体等人工器官、进行器官移植、实施冠状动脉搭桥、冠状动脉造影、冠状动脉球囊扩张成形术等检查、治疗以及使用一次性医用贵重材料,需凭定点医院特殊检查(治疗)申请表到省医保中心办理备案手续。
    2、特殊用药
    特殊规定的药品分三种情况:(1)限住院使用的药品,(2)需经定点医院医保办或医务处备案的药品,(3)经定点医院医保办或医务处同意后,需报送省医保中心备案的药品。具体情况已在省医保中心信息系统药品库和定点医院药品库上标明。
家庭病床
    患晚期癌症、各类瘫痪卧床不起、重度肝硬化腹水、骨折牵引等符合住院条件但不便住院的离休干部,可设家庭病床。家庭病床每期不超过3个月,超过时间需重新办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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