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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劳动保障厅
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原有企业年金移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苏劳社[2007]40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原有企业年金移交工作的意见》(劳社部发[2007]1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移交工作的总体要求
《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决定,将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更名为企业年金,实行市场化管理运营。按照劳动保障部的要求,由社保经办机构、原行业管理的以及企业自行管理的原有企业年金均应移交给具备资格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管理运营。为此,省劳动保障厅已成立了移交工作领导小组,并将在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制定移交具体实施方案,报经省政府同意、报劳动保障部备案后下发各地。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的原有企业年金的移交工作,必须于2007年底前全部完成。由于移交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政策性强,事关企业和职工的切身利益,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严谨、规范地做好这项工作,确保按期完成任务。
由原行业管理的或企业自行管理的原有企业年金也属移交范围,这些企业要按《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20号和23号)及苏劳社[2006]59号文件的规定,重新修订企业年金方案,并向劳动保障部门履行报备手续,并与具备资格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签订基金管理合同。在履行企业年金方案报备之前,不得再以“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名义提取任何费用。原有企业年金的移交工作也应尽快开展,力争在2007年底前移交完毕。如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移交原有企业年金确有困难的企业,经批准后可延长至2008年底。
二、成立移交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职责分工
为确保移交工作的完成,按照劳动保障部的要求,省劳动保障厅已成立了以陈震宁厅长为组长,陈励阳副厅长为副组长、养老保险处、规划财务和基金监督处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负责人为成员的移交工作领导小组。
各地也要成立原有企业年金移交工作领导小组,并指定一名联系人。各市所辖有移交任务的县(市)劳动保障局是否要成立移交工作领导小组,由各市视具体情况确定,但必须安排人员完成这项工作并负责信息传递。
移交工作中,养老保险科(处)负责牵头落实移交政策,制定本地区的移交办法,组织移交工作以及移交后的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工作;社保基金管理中心负责所经办的原企业年金资产、账目等清理,做到账目清、资产清,责任清,并负责办理移交手续等工作;基金监督处参与移交的相关工作,并负责对移交工作的监督。
三、实施进度安排
(一)从现在起,各地要认真做好移交的宣传解释工作,消除社会上对企业年金与原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误解,广泛宣传原有企业年金移交的必要性以及企业年金市场化管理运营的原则,并负责指导这些企业按劳动保障部20、23号令以及省劳动保障厅苏劳社[2006]59号文的要求,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受理批复企业年金方案的重新报备,引导企业主动配合做好移交工作。
(二)至6月底前,要完成原有企业年金资产、账目的清理工作。要对参加企业数,人数、资金总额、个人账户情况、基金资产形态、盈亏情况等资料全部理清,认真核对有关账目,列出完整的基金资产清单,记清个人账户,做到账实相符,并通知相关企业。
(三)7月底前,完成原企业年金个人账户情况由各参保企业交职工确认工作。
(四)8月底前,各地根据省厅下发的移交实施方案,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移交方案报省厅。
(五)10月底前,完成办理移交工作。原则上按地区整体移交,省厅将提供若干个以法人受托机构为主,包括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的机构组合方案,供各地选择。
(六)11月,各市上报移交工作总结,省厅对各市移交工作的情况进行验收检查,并汇总全省情况上报劳动保障部。
四、建立月报制度和相关问题的汇报制度
按照劳动保障部关于建立移交工作月调度制度的要求,请各市于每月23日前将本地移交工作的进度情况报省厅。各市要按本地的实际工作量来配备工作人员,并保证必要的工作经费。省厅联络工作由养老保险处负责,联系人:徐文昭,电话:025-83276056;传真:025-83276055;电子邮箱:xwz@js.lss.gov.cn。
各市劳动保障局应将制定的具体移交方案报省厅,经省厅同意后实施。在移交过程中如遇到特殊情况或问题,应及时报告省厅。省厅将对各市移交工作的进度情况、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作通报。
附:《关于做好原有企业年金移交工作的意见》(劳社部发[2007]12号)
二OO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