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基本养老保险费稽核和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基本养老金领取资格核查工作的通知
苏劳社险管[2005]6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各直管企业:
根据《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16号)、《江苏省社会保险稽核实施办法》(苏劳社[2003]66号)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做好基本养老保险稽核工作,现对200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稽核和基本养老金领取资格核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稽核内容 (一)稽核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情况。重点稽核用人单位申报的缴费人数和缴费基数,参保单位和个人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参保单位补缴欠缴的养老保险费的有关情况。 (二)各参保单位按规定为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所有从业人员办理养老保险的情况。 (三)稽查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数和基本养老金的支付标准;稽查领取定期救济费人员的供养条件变化情况;稽查是否存在欺诈冒领基本养老金有关情况。
二、稽核要求 (一)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稽核检查工作,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保证稽核工作落到实处,制定稽核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各市的稽核工作实施方案要在2005年3月20日前报省社保中心备案。 (二)选择好稽核单位,通过对各项数据的分析及平时所掌握了解的情况,有目的、有计划地对重点单位进行稽核,力争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三)对参保单位的缴费基数和参保人数等进行专项稽核,在企业申报的数据基础上进行稽核,书面稽核要达到100%。市级实地稽核职工人数要达到40%,县(市)级实地稽核职工人数要达到100%。
三、稽核步骤 (一)稽核时间。从接通知后开始至11月末,各市要按照稽核内容,亦可结合各地实际扩大稽核内容,组织力量进行重点稽核,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检查验收。12月份省厅将组织稽核工作验收小组,对各地的稽核结果进行检查验收,重点检查稽核质量、补缴基金到帐及县(市)级的稽核工作开展等情况。 (三)稽核情况汇总。各市须在每月6号前汇总上报所属县(市)“江苏省缴纳养老保险费与欺诈冒领养老保险待遇稽核情况统计月报表”。11月30日前各市将稽核工作总结书面材料报省社保中心。
四、根据劳动保障部社保中心的工作部署,省直管参保单位(原行业)的稽核工作,具体稽核时间和被稽核单位将另行通知
联 系 人:王 波 联系电话与传真:025-83271739 电子信箱:sbzxsjk@js.lss.gov.cn 附:1、江苏省缴纳养老保险费与欺诈冒领养老保险待遇稽核情况统计月报表 2、编报说明
二○○五年元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劳动保障 养老保险 通知 抄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抄送: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地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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