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直管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单位社会保险信用等级评定暂行办法》通知
苏劳社险管[2004]25号
各省直管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单位:
为推进我省社会保险信用体系的建设,根据《江苏省社会保险信用等级管理办法》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了《江苏省直管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单位社会保险信用等级评定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江苏省直管基本养老保险参保险参加单位社会保险信用等级评定暂行办法》
二00四年十一月二日
江苏省直管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单位社会从用等级评定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我省社会保险信用体系的建设,督促省直管基本养老保险单位依法参保、如实申报、及进缴费,根据《江苏省社会保险信用等级管理办法》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由江苏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直接经办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的参保单位(以下简称直管参保单位)。
第三条 江苏省社会基金管理中心负责省直管理参保单位的社会保险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对连续两年(结算年度,下同)接受了社会保险稽核的省直管参保单位进行社会保险信用等级评定。江苏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根据《江苏省社会信用等级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制定《江苏省直管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单位社会保险信用等级百分制评分标准表》,并对省直管参保单位逐项进行评分。连续两年评分达到95分(含95分)以上的评为社会保险A级信用单位,连续两年评分在80分以下的评为社会保险C级信用单位,其他评为社会保险B级信用单位。对两年内未连续接受社会保险稽核的省直管参保单位(按照在关规定免予稽核的除外),不进行社会保险信用等级评定,视为B级管理。社会保险C级信用单位为社会保险信用不合格单位。
第四条 对省直管参保单位可以每年进行稽核并评分,根据其连续两年得分确定社会保险信用等级;也可以一次性稽核两年内的参保情况,并分别进行评分,根据两年的得分确定社会保险信用等级。
第五条 鼓励符合条件的省直管参保单位主动申报社会保险A级信用单位。
第六条 以行业主管部门或集团公司为单位在江苏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进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进行社会保险登记,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原则上视同一个省直管参保单位,采取抽查所属单位的方式确定社会保险信用等级。抽查的单位数应达到10%以上或抽查的参保人数达到20%以上。 江苏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对被抽查单位进行社会保险稽核并评分,以被抽查单位的参保人数为权数评分结果进行加权平均,所得分数为最终得分。
第七条 二个以上(含二个)不存在隶属关系的参保单位以其中一个单位在江苏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进行社会保险登记,代办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的,可申请分别评定社会信用等级。
第八条 省直管参保单位社会保险信用待等级评定程序如下: (一) 根据稽核评分情况进行社会保险信用等级初评;对主动申报A级但上两个年度未稽核的或有一年或稽核省直管参保单位进行稽核并初评; (二) 对初评结果进行审核; (三) 对拟定为社会保险A级信用单位的,在省劳动保障厅网站或其他公共媒体上进行公示,接受评议和监督。 (四) 公示无异议的,确认为A级信用单位;对公示有异议的进行复核,根据复核结果确定社会保险信用等级;
第九条 江苏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应加强日常稽核和重点稽核,建立健全社会保险稽核和信用管理数库、工作台帐、档案以及各项规章制度,并定期与有关部门进行联系,及时掌握省直保单位其他社会信等方面的情况,确保对参保单位信用等级评定的准确性。
第十条 省直管参保单位社会保险信用等级经评定后,有效期一般为二年。
第十一条 江苏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按照《江苏省社会保险信用等级管理办法》第七条至第九条的规定对直省管参保单位实行社会保险信用等级分类管理。
第十二条 鼓励职工个人和社会和界对省直管参保单位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省直管参保单位应严格遵守各项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和政策,对举报稽核、上级机关安排或有关部门提请的专项稽核予以配合。
第十四条 对未稽核期间有社会保险违法行为的省直管参保单位,可以降低社会保险信用等级,收回原荣誉牌匾和证书,责令限期整改,情节来严重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五条 省直管参保单位因改制、改组等原因分立出新单位的,应按照评定程序重新评定新单位的社会保险信用等级。
第十六条 行业主管部门或集团公司可参照参照本办法对所属单位加强社会保险信用管理。
附:《江苏省直管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单位社会保险信用等级百分制评分标准表》
江苏省直管基本养老保险保单位社会保险信用等级百分制评分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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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 |
分值 |
评分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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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及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注销和验证,登记内容真实准确 |
5 |
合格得满分,如有延迟参保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以及未按时进行验证和验证不合格的情况酌情扣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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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为未在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参保的职工在属地办理基本养老保险 |
5 |
所有职工全部在省级或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得满分,参保率每低一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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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按照规定参加其他各项社会保险 |
5 |
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都按规定参加得满分,有一项未参加扣5分(因当地政策性原因未参加不扣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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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
10 |
征缴率100%的得满分,每低一个百分点扣一分,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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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接受并配合社会保险稽核 |
15 |
积极配合稽核得满分,拒绝稽核或提供虚假资料扣15分,不能及时提供有关资料等情况的酌情扣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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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参保人数、缴费基数及变支情况申报准确 |
30 |
申报完全准确得满分,申报不准确的,以稽核的参保人员工资总额申报准确率为扣分依据,申报数比实际工资总额每误差1%扣3分,扣完为止;若有工资总额申报准确,但职工个人收入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以占稽核参保人数的百分依据,每达到1%扣3分,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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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依法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经职工本人签字确认 |
5 |
合格得满分,如有未代扣代缴和缴费基数未经职工本人签字确认情况的,人数占稽核参保人数每达到1%扣1分,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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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社会保险基础管理工作良好,在关帐簿、凭证、手册、报表等建立完备、管理完善、保存完整,与工资总额有关的财务管理规范、会计核算明晰 |
10 |
劳动工资报表,职工工资收入统计台帐、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缴费记录及资料等建立完备、管理完善、保存完整,所有职工全部劳动报酬都按规定在有关会计帐户和科目进行明细核算的为满分,每有一项不合格的扣2分,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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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配合做好社会保险待遇享受人员的管理 |
5 |
能够及时准确地提供本单位社会保险待遇享受人员的在关资料和信息,配合做好生调查验证工作的得满分,不配合的酌情扣分,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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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遵守其他劳动保障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情况良好 |
5 |
没有违反其他劳动保障在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情况得满分,若有因违反劳动保障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被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处罚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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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其他相关部门提供的社会诚信状况良好 |
5 |
社会诚信状况良好的得满分,若在工商、税务、财政、银行、技术监督、司法、海关等相关部门提供的社会诚信状况不合格情况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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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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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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