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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原行业统筹单位退休人员2004年调整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苏劳社险[2005]2号

各原行业统筹单位: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关于从2004年7月1日起增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24号)精神,现将我省原行业统筹单位退休人员2004年调整基本养老金通知如下:

     一、 调整基本养老金的范围和对象

原行业统筹单位中2004年6月30日前办理了退休、退职或领取定期生活费手续的人员(不含因工致残退出生产岗位,按工伤保险规定调整伤残抚恤金的人员,下同)。

     二、 调整基本养老金的标准

     1、退休人员以其本人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按照下列标准调整基本养老金:

     缴费年限 调整标准
     不满15年 53元
     15-19年 58元
     20-24年 63元
     25-29年 68元
     30-34年 73元
     35年以上 78元

     2、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按每人100元标准调整基本养老金。

     3、退职和领取定期生活费的人员,按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退休人员的标准调整定期生活费。

     三、适当倾斜

     对2004年6月30日年满70周岁(按照办理退休时确定的出生年月为准)的退休人员,按上述标准调整后,其基本养老金低于865元的,再增发20元,但增发后不得超过865元。

     四、资金来源

     此次调整所需资金,在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列支。

     五、调整时间

     从2004年7月1日起执行。
     (此页无正文)

二OO五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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