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原行业统筹单位退休人员2004年调整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苏劳社险[2005]2号
各原行业统筹单位: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关于从2004年7月1日起增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24号)精神,现将我省原行业统筹单位退休人员2004年调整基本养老金通知如下:
一、 调整基本养老金的范围和对象
原行业统筹单位中2004年6月30日前办理了退休、退职或领取定期生活费手续的人员(不含因工致残退出生产岗位,按工伤保险规定调整伤残抚恤金的人员,下同)。
二、 调整基本养老金的标准
1、退休人员以其本人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按照下列标准调整基本养老金:
缴费年限 调整标准 不满15年 53元 15-19年 58元 20-24年 63元 25-29年 68元 30-34年 73元 35年以上 78元
2、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按每人100元标准调整基本养老金。
3、退职和领取定期生活费的人员,按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退休人员的标准调整定期生活费。
三、适当倾斜
对2004年6月30日年满70周岁(按照办理退休时确定的出生年月为准)的退休人员,按上述标准调整后,其基本养老金低于865元的,再增发20元,但增发后不得超过865元。
四、资金来源
此次调整所需资金,在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列支。
五、调整时间
从2004年7月1日起执行。 (此页无正文)
二OO五年一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