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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关于提高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1]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经国务院批准,从2001年1月1日起,提高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00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离休手续的企业离休人员,按本通知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办法

    企业离休人员提高基本养老金的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四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1]14号)规定的机关事业单位离休费调整标准确定。今年已自行提高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的地区,提高水平已经达到国办发[2001]14 号文件规定调整标准的,不得再次调整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提高水平低于本通知标准 的,可调整到本通知规定的标准。

    三、资金来源

    企业离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北京、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 7省市自行解决;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由中央财政按月人均105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提高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离休人员的亲切关怀,各地区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认真组织实施,确保这项工作顺利进行。各地区调整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的具体实施方案,报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备案。

                                                                          

二○○一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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